上海一游泳馆三家门店突然闭馆,老板也联系不上!有顾客刚充了8万元一节课都没上,有兼职教练称已被欠薪数月......

8月26日白天还在正常上课,没想到当天晚上11点左右,游泳馆突然宣布“由于场馆内部检修,将闭馆一天”!

据上海松江区官方公众号“上海松江”,8月26日晚上10点52分,一则关于当地泳乐云间游泳馆三家门店集体闭馆一天的消息引起了消费者的热议。

本来检修闭馆并不是什么罕见的事,那为什么这家游泳馆的客户们会反应巨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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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顾客称才充了8万元

一节课都还没上

据新闻坊报道,焦先生和大多数消费者一样,对于这样“毫无预兆”而临时闭馆一天的行为无法理解,在他看来,“一天”或许是一种托词,更大的可能性是游泳馆经营出现了问题。

第二天,当焦先生再次尝试联系游泳馆负责人,想要确认开馆时间时才发现,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回复消息

焦先生表示:“我还剩近50节课没有上,价值在3700元左右。而上个礼拜,教练竟然还在问我要不要续费。”

该游泳馆的老顾客葛女士则表示,“我不仅自己游,还带着全家一起,课时不多了就直接续费,比较方便,性价比也高。”葛女士说。基于对游泳馆的信任,今年7月,葛女士更是一下子充值了8万多元,却没想到,竟连一节课都没上到

一时之间,“泳乐云间游泳馆老板跑路”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消费者们自发组建了一个个维权群,人数高达上千人。

据上海松江,8月31日,游泳馆大门紧闭,关于“临时闭馆一天”的通知还张贴在门口。在一名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记者进入馆内看到,灯光昏暗,虽然整体环境尚算整洁但已是空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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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记者还遇到了不少泳乐云间游泳馆的兼职教练,称游泳馆已欠薪数月。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曾负责管理游泳馆所有兼职教练的招募工作,“今年暑期3个游泳馆除了招了7名兼职教练,还有12名大学生救生员,这些人的工资都是一天天在水里泡出来的,现在一分钱都没有”。

在社交平台上,已经有不少网友开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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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泳乐云间游泳馆经营机构为上海酷学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松江体育局公布的“松江区64家持证(备案)泳池名单”中,泳乐云间名列其中,还曾被评为2023年夏季游泳场所开放先进游泳场所。

目前,松江区体育局以及游泳馆所在街道、属地派出所已展开相关约谈工作,并在厘清事实后,指导经营主体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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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跑路”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需要强调的是,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前,6月6日,据央视新闻,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 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表示,针对“套路营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七天内可无理由退款,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防止经营者过度劝诱、有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孙志成 盖源源

校对|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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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上海松江、新闻坊、央视新闻、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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