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重病,男子取消婚约并起诉退回20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临近结婚

女方被查出重病

彩礼钱能退回吗?

近日

湖南省湘潭中院发布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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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12月,小刚与小美于相识恋爱,

  • 并于2022年2月订婚,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 订婚当日,小刚家按照当地习俗向小美家给付订婚礼金12000元。

  • 2023年4月,小刚给付小美及其父母彩礼金188000元。

  • 2023年5月,小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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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刚及家人

因担心小美患病难以治愈

并有可能无法生育

为此要求取消婚约

并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但小美父母认为女儿没有过错

不同意退还彩礼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小刚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要求全额退还彩礼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


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恋爱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订婚前双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开支,现原告小刚因被告小美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而单方解除婚约,小美并无过错,且目前小美急需肾脏移植手术,需支付高额医疗费。


虽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的扶助义务,但根据双方的感情基础、恋爱时间,小刚应当在经济上对小美的治疗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长、女方患病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还彩礼礼金20万元的45%,即9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被告当场按判决结果退还小刚彩礼金9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从法的角度而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 从理的角度而言,小刚因小美患病要求退婚,按照风俗不应当要求女方家全部退还彩礼,但20万的彩礼对一个农村家庭而言是一笔巨款,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

  • 从情的角度而言,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从大学开始相恋,有长达七年的感情基础和同居生活的事实,小美患病并非其自身过错所致,小刚在小美最需要陪伴的时候选择离开应当要在经济上予以补偿。


法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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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俗
合理的彩礼是一种仪式

有利于情感表达

但切忌将婚姻变为敛财的一种方式

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

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

不要让高价彩礼
成为日后生活的负担

应当树立正确彩礼价值观

让彩礼归于“礼”

让婚姻归于“爱”


来源:新闻坊综合潇湘晨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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