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一个习惯举动再次被罚!这件事情要注意

近日,泉州市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的经营者吴某因屡次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规吸烟,被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某服装厂开展检查时,发现车间过道地面上留有烟头,经询问调查,经营者吴某对自己在车间内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吴某在车间内违规吸烟后留下的烟头

然而,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4月10日吴某曾因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已被行政处罚过,目前,仅过了3个多月,吴某再次因同样问题被罚,对此,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吴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适用从重处罚,可按照《标准》在相应违法情形范围内上升阶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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